购买存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房产知识 956
今天给各位分享购买存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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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例如:大修理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房产税,大修理后作为厂房投入本单位使用时)。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啥意思?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有关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主要有财税地字[1986]第8号和国税发[2003]89号两个文件。

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况1: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从建成之日的下月起交房产税。

情况2:出租、出借房产。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下月起交房产税。

情况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的下月起交房产税。

情况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下月起交房产税。

情况5: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交房产税。

情况6:购置未居住过的二手房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下月起,交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二手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融资租赁房屋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9)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看房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

法律分析: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1.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或相关的交易人。如果是国有的房产的,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如果是集体或个人的房产,由集体或个人缴纳。并且交易房产获得收益的人也要缴纳相关的税费。

(1)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购置存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特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当月起计算房产税;

5、购置新建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6、购置存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7、出租、出借房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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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税收特点如下: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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