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税2023年会实施吗(网传深圳房产税2021年元旦起执行)

房产知识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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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房地产税会出台吗?2023年前或启动立法

据新华社,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全文)(下称《规划和纲要》)正式发布,其中“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被写入这份谋划未来5年发展及2035年远景目标的《规划和纲要》中。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税将在十四五期间出台呢?

“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写入“十四五”规划

此次《规划和纲要》第二十一章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中提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

这份谋划未来5年发展及2035年远景目标的《规划和纲要》中再次提及“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意味着十四五时期会继续将房地产税立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去年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未提及房地产税立法,但并不代表着税收制度改革会放缓。由于疫情影响,去年和今年更加强调减税工作。但是从大的方向来说,房地产长效机制中房地产税立法仍是重要内容。后续,房地产税将和房企“三道红线”和房贷“两道红线”、“集中供地”等一起,使得长效机制的工具箱更加完备。”

回顾房地产税推进过程中的表述,最早可追溯至10年前。

2011年公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第四十七章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出“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2016年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第十五章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中提法变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对比,“十三五”规划,十四五规划中“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表述一字未变。

此外,今年3月5日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2021年房地产方面的工作部署中并未提及“房地产税。”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对澎湃新闻表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不提,意味着年度内房地产税不会作为重点工作,但是从长远规划和目标看,并不会放弃房地产税立法。”

房地产税立法何时启动?

自2013年中央首次提出对房地产税加快立法后,“房地产税立法”任务已板上钉钉,房地产税立法何时启动的话题也备受关注。

2015年8月5日,房地产税法第一次明确进入中国人大立法规划。

2018年9月7日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11部税法同时亮相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拟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2019年3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回应房地产税立法问题时回应,“房地产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组织起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等方面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按照贾康的说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安排,房地产税在本届人大任期之内会启动立法。

而按照时间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为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

这也意味着,房地产税有望在2023年前启动立法。

贾康认为,房地产税立法作为打造长效机制的一部分势在必行,但目前房地产税推进难度比较大,各方或尚未形成共识。

房地产税可稳定楼市,纠正当前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衡

“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可以起到稳定楼市的作用,但并非房地产税改革就可以决定一切,需要结合其他政策一起综合运用,房地产税改革也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这是打造房地产长效机制里一个必要的选项,但它不是万能的,不选它又是万万不能的。”贾康说道。

全国政协委员莫天全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提到,房地产税的政策是综合性的,因此产生的效果也是多重的。由于房地产税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征税,因此该税的征收在纠正当前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房价过高。房地产税仅针对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外的房屋征收,刚需住房基本不受影响,拥有多套住房的人群受到此税种的影响会增加房屋的持有成本,对房屋持有人而言会降低持有的积极性。

莫天全表示,“我一直认为房产税是迟早要出台的,但是出台的时间节点上面要注意,我的理解是税种的出台暂时是负面的冲击,如果是在经济有下行压力的情况下,最好缓一缓再推行;经济比较好的情况下及时推出。今年疫情冲击之下,我觉得大的环境应该不利于更多税种的出台,我相信国家也会非常小心。”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盛松成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房地产税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内容,但不会是全部。

盛松成提到,早在2010年,房产税就开始在上海和重庆试点。但房地产税的推进必须考虑到国情。就目前的现实来看,我国房地产税的推进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阻力,同时我们也不应过高期待房地产税的作用。我们更应该将房地产税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整体推进长效机制的建设。

2023年房产税会实行吗

法律分析: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国的房产税,只是在上海重庆两地试行,然后视其结果,再考虑是否向全国施行。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为什么说房产税会在2021-2023年之间出台

第一、需要宏观经济运行良好,防止房产税加剧经济波动。目前来看,现在的经济环境不适合推出房产税。

第二、需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平稳,有两层意思:一是房价不大涨,二是房价不大跌。如果房价上涨明显,那么推出房产税肯定达不到控制房价、抑制炒作的目的;如果房价下跌,则房产税的出台会抬升房价下跌预期,最终导致房价暴跌,容易引发房地产危机和经济危机。目前来看,房价比较平稳,但是大家对房价走势的看法比较分化,如果房价能够平稳运行到2022年,那么,大家对于楼市的看法将会更加稳定,到时候出台房产税对经济的冲击最小。

所以,房产税肯定要出台,但是要等经济好一些、房价更平稳一些,估计2023年之前完成房产税立法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2023年是人大换届年。

二线城市什么时候征收房产税

2021年10月人大发文授权国务院授权部分地方政府扩大房产税试点。

2022年3月国务院财政部发文2022年不会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不收房产税的城市,房价永远不会到底。

2023年有可能会开始收房产税的城市:天津、雄安,成都,杭州、南京、苏州,香港、深圳、珠海。国际上收房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平均房产税税率约为每年2%,中国台湾和澳门的平均房产税约为2%,上海和重庆的平均房产税税率约为0.5%。天津等城市预计房产税税率为0.1%,也就是应税面积估值一百万的房子每年纳税1千元。房产税对上海这种大城市影响不大,对其他城市影响大,其他城市房价会明显下跌。房屋估值变化大的,一年一评估一次,交不起房产税的人‬可以把闲置的房间租出去赚钱。

现在我国地方政府主要靠土地财政和发债等方法获得财政收入,发债主要是向当地银行借钱。现在土地财政已经越来越吃力了,当地银行也已经借了一个遍了;房产税会导致房价下降,伤害土地财政,逆城市化,收房产税的关键在于国务院授权而不是地方。收房产税要循序渐进、因城施策,先大城市再小城市,先少后多;只有城市能收房产税,房产税会导致逆城市化,农村不能收房产税。房地产行业和房价都需要一个稳字当头,并且能够稳。

2024年可能会开始收房产税的城市:所有其他一二线城市。

2025年可能会收房产税的城市:三四线城市。

2026年可能会收房产税的城市:五线城市。至此,中国所有的城市都会收房产税。

重磅!深圳拟发布租房指导价格,这样签租约2023年底前零税率

7月4日,深圳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等6大政策措施,具体包括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全面实施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等。

《意见》还提出,个人在政府租赁平台上签约且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在2023年底前实行零税率。

措施一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2022年供应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加大新增建设力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发挥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鼓励有资金实力、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自持住房租赁经营,允许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利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用地、已批未建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盘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措施二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

不在政府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

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的将依规收税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随意涨租、行业无序发展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以下规范措施:

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条件和流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本意见实施或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坚决贯彻落实稳租金调控目标,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强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发挥政策传导效应,加快推进“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商品房租赁试点工作。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加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交易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住房租赁诚信监管体系,将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租赁住房管理“黑名单”制度,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住房不得出租。

措施三

  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

 不得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城中村规模化租赁在改善了城中村环境、促进租赁市场规模化发展的同时,确实导致改造后租金上涨并带动周边租金上涨预期。为此,《意见》从不同角度提出加强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计划引导、规划统筹、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同时,要求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租户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价格指导标准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意见》提出,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措施四

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作用:

 提供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等

 一站式公共服务 

加快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功能,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

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等费用缴纳,实现虚假房源认定,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租赁补贴、税收优惠、租赁咨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租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须已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

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人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并建立全市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的长效机制。

措施五

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参照国家及我市现有或拟出台的文件及政策,《意见》从加强租赁法制建设、创新用地出让方式、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带来强有力的支持。

加快房屋租赁法制建设,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启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立法工作,将各类房屋租赁市场运行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全面落实与住房租赁、房屋租赁经营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

措施六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

严厉打击合同欺诈、哄抬租金、

克扣押金、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提出了严厉打击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租赁贷款监管和鼓励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等三方面的整顿措施,力求采取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等手段有效打击市场乱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

鼓励承租人和社会各界运用“12345”热线及其它方式投诉、举报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市消费者委员会、住房租赁行业组织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捏造夸大事实、炒作租金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意见和建议征集截至7月14日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深圳作为人口净流入量较大、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超大城市,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符合深圳市住房及居民居住现状需求,是深圳市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突出租赁住房的民生属性,实现“稳租金、稳预期”,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租赁市场行为,促进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努力让全体市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下一步,深圳市还将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财税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从今天开始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意见反馈。相关主管部门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401室(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dcyc@zjj.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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