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房产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甘肃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房产知识 86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甘肃房产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甘肃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房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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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屋出租税率? 我在甘肃省陇南市租赁一套民用住宅,询问当地地方税务回答时候目前的税率为17.5%,

出租房屋,得先说明出租的是什么性质类型的房屋。分两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你这个情况属于第二种,你看看他给你看的发票,应该有详细,17.5是各个项目之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修改为“成年育龄人员”。

2.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教育、统计、工商等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教育、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

4.将第七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十一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修改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5.将第七条第五项中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为“省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6.将第七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七项、第十六条中的“《生育保健服务证》”修改为“《生育登记服务证》”。

7.将第七条第七项中的“办理一孩”修改为“办理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8.将第十条第三项中的“《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9.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修改为“流动育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10.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六条、第九条。

2.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三、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面积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面积为准。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3.删去第七条。

4.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1.将第二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拟定”修改为“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拟定”。

3.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可以自愿向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4.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五、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1.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财政、民政部门”修改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

3.将第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牧、林业、国土、气象、地震等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

4.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对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修改为“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5.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部门”。

6.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国土等部门”修改为“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

7.将第三十条中的“民政、财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8.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民政、财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

9.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

10.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1979年至1996年以来发布的337件政府规章作了全面清理,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1997年10月22日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33件政府规章目录及修订内容公布如下:

1、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暂行)

(省政府批准 省经委、省农林办1985年6月12日甘经食[1985]274号文发布)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给予200--1000元罚款。”

2、甘肃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7月21日甘政发[1988]92号文发布)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由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证件处罚。”

3、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

(1989年5月15日甘政发[1989]67号文发布)

第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职业危害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并区别情况对设计单位处以所收设计费10--15%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不超过工程总投资1%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令其限期补齐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七条的工业企业,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供能等处罚。对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能源浪费的企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5月23日甘政发[1989]72号文发布)

第十九条修改为:“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6、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27日甘政发[1990]180号文发布)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和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Ņ

最新房产税政策出台有哪些内容

房地产税与此前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有着本质的不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房地产税则涉及的税种包括了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等。而在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核心就提出将房产税改革上升为房地产税体系建设,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从措辞上变化不难看出,这是一个综合性改革。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2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目前多数专家认为,房地产税开征后应该设计免征范围,只针对超出个人基本住房需求以上的部分才能征税。关于免征范围,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类观点支持免税标准按人均居住面积,比如上海试点房产税按照人均免税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另一类观点认为免税标准应按照房屋价值确定免征额,因为不同地区相同居住面积的价值可能相差很大,按照人均居住面积免税,就会有利于高价房主而不利于低价房主。

关于甘肃房产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和甘肃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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